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高某,吴某某,郭某,吴某某,韩某,吴某某, 秦皇岛市杭远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3民初4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秦皇岛市杭远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高某、吴某某、郭某、吴某某、韩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民初46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本案定于2022年02月28日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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