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某某,东乡分公司,王某某,寿光鸿城物流有限公司,秦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山东三志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某某、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王某某、寿光鸿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山东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王某某、寿光鸿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