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陈某,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2238号,(2021)冀0104执2675号,(2021)冀0104执2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陈某:关于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陈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2238号公证债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21)冀0104执26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2021)冀0104执2675号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桥西区建国南小区11-5-701号不动产【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9044号】。现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9时30分到本院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本院审判楼116室,联系电话0311-83867049)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如协商不成或未按时间到场,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00到达房产所在地,并配合法院和相关机构对拟评估房产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4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到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上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定向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生效后,我院将依法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变卖。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