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晓明,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4民初27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4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3933.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12日(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