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