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 河北石栾居然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215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石栾居然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石栾居然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租赁费、物业费、市场管理费共计86176.9元;二、驳回原告河北石栾居然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 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