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郑某某,席某某,郑某某,宏某某某, 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青0223民初173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郑某某、席某某:本院受理的张某某诉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青022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某、席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9699018.36元,宏某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被告郑某某、席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质量保证金300000元,宏某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被告郑某某、席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利息1141029.7元,判决次日起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699018.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宏某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宏某某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8802元由被告郑某某、席某某、宏某某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957.91元、测绘费11461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46771.9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67元由被告宏某某某负担。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