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杨某,吴某, 河北恒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1770号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杨某、吴某:本院受理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河北恒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杨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河北恒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杨某、吴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783元,由被告杨某、吴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