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路某,韩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冀0403民初2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路某、韩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执行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路某、韩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403执731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失信条件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人名单。
刊登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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