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被告送宋某某公告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上诉状。自公告日起60日视为送达。逾期本上诉状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