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81民初1827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冀048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