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260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0115.73元;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所欠保险费1058.32元;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和所欠保险费之和11624.05元为基数,按照日0.33‰标准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