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521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1003民初52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