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某某,宋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长江道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91民初118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某某、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长江道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1)冀0391民初1186号判决,判决你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长江道支行借款本金19382.64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银行就抵押物[位于秦皇岛市昌黎县南关大街西侧(盛元公寓)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