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某某,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