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39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359.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359.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