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某,齐某某,王某某,潘某,胡某某,潘某某, 邯郸市铭乐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尧迪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鑫宏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义东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辰赫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91民初11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尧迪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铭乐物资有限公司、河北鑫宏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义东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齐某某、王某某、潘某、胡某某、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辰赫贸易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9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三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