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秦某,宋某某,秦某某,郭某某,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41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猛,宋秀芬,秦海江,郭某某,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梁某某诉秦猛,宋秀芬,秦海江,郭某某,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