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 平泉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3民初14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平泉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宋某某公告送达(2021)冀082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