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大城小屋石家庄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511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城小屋石家庄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董某诉你们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城小屋石家庄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城小屋石家庄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租金5601.89元、违约金71418.15元,合计77020.04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