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崔某某,山西通华泰昌机电设备有限, 太原峻德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真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通华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1002民初61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某某: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山西通华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真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钟某某、太原峻德科贸有限公司、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100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山西通华泰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9万元及上述贷款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1086989.64元,并支付以46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山西通华泰昌机电设备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三、山西真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钟某某、太原峻德科贸有限公司、崔某某、史某某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39元,由七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华,联系电话:0357-3116090。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