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邯郸市鑫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403民初67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邯郸市鑫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你公司及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678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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