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邯郸市鑫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67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鑫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你公司及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678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