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明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明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