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王某某,武某,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王某某、武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