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 江西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39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39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监督卡、 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偿还原告孙某某到期本息计逾期利息共计140264.19 元。计算如下:本金102696.77 元人民币,到期利息2567.42 元,合计105264.19 元(出借期限三个月,按协议约定年利率10%计算)。 至起诉之日,逾期产生的利息35000元(年利率按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以上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 140264.19 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公告费和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