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东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某,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东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诉被告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