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6民初14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8日起以9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710元,由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