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郑某某,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91民初8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郑某某、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冀0291民初852号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诉被告李某某、郑某某、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并以2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某(1+50%)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支付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本金逾期罚息;二、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对被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在编号为51081700000165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项一中所负债务(以290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