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某某,辛某某,孙某某,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13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某某、孙志芳、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本院受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辛某某、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某某借款250000元;二、驳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志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