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辛某某,孙某某,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14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辛某某,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孙志芳: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辛某某、孙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辛某某、孙志芳、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5日起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5%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