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冀0902民初17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租金129271.4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020年8月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2400元;三、若被告李某某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还款义务,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车辆(鲁A7K16N车辆,车架号:“LM6AABAP9LX502282)行使抵押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9.86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