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8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402.83元、利息141519.62元(截至2021年6月1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止。二、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购买的冀AV2857红岩汽车及冀A60W6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30011230264/130011642024)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永通路57号,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电话:0311-87297025)。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