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依法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