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云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7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北京龙云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车款53361元及违约金1919.31元;二、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龙云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