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某,第三人-, 衡水欣坤肥料有限公司 ,衡水佳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528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张宝振、刘芳:本院受理原告韩金友与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佳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宝振、刘芳、李永超、第三人衡水欣坤肥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韩金友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116331.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11633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佳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宝振、刘芳、李永超分别对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按六分之一的比例承担给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