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索某某, 灵寿县中宝种植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7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灵寿县中宝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索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