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董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9民初16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行诉你与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9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某某、董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行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15日始至2018年11月13日按年利率7.83%计算,自2018年11月14日始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扣除已扣还的利息48.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被告刘某某、被告董某某负担,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