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825民初35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某:本院受理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5民初35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2年3月1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