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张某某, 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冀0606民初34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记飞、张海萌: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版面为G62的(2021)冀0606民初34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中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支行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应更改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支行诉你们和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