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王某,赵某某,赵某某, 任丘市华北石油亿晟物资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982民初39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王某、赵某某、赵某某、任丘市华北石油亿晟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冀098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任丘市华北石油亿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42748.25元、罚息99202.03元,合计971950.28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本息、罚息还清之日);二、被告王某、赵某某、赵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任丘市华北石油亿晟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9.5元,由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任丘市华北石油亿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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