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辛某某,孙某某,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13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书彦、孙志芳、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本院受理原告黄新玲诉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被告辛书彦、被告孙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新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志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