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磊,辛书彦,孙志芳,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14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书彦、孙志芳、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本院受理原告焦磊诉被告辛书彦、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辛书彦、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辛书彦、被告孙志芳、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