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栗贺军, 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139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栗贺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燕阳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森海园林)、栗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栗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249932元,并以249932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9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被告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栗贺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