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鹏,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1民初82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本院受理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