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泽彬,杨巧改,支立保,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5民初18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泽彬:本院受理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霍泽彬、杨巧改、支立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霍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无及利息5009.3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4‰×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巧改、支立保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霍泽彬、杨巧改、支立保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