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燕飞,郎妙仙, 青海千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青0103民初5745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郎妙仙、青海千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燕飞与被告郎妙仙、青海千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青0103民初574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118000元,并支付以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4896.3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裁定:对郎妙仙、青海千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2896.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