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建英,苏辉,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建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曹建英、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