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建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225民初237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柯建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225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柯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78506.01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本金68188.04元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