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俊红,高连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08民初533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连军:本院受理原告于俊红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俊红21325.33元;二、驳回原告于俊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高连军负担。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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