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海明,陈清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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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海明、陈清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被告林海明、被告陈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